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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下发通知 车位涨幅不得高于房价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1-39906 发布日期 2011-06-13 09:24
    来源 华商报
    内容概述 陕西下发通知 车位涨幅不得高于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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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人爱恨交加的房地产车位、车库,到底是继续任由开发商漫天要价,还是由有关方面予以有效管理?

      昨日,省住建厅和省物价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指出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租售管理,规范车位、车库租售价格行为。

      从今年6月起,对具有独立产权的车位、车库出售应与商品住房相同,销售价格涨幅应低于当年本地新建住房价格涨幅水平。

      这是我省政府部门首次采取措施将车库和车位纳入房地产调控,加强租售监管,从而维护车位、车库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我省要求车位车库租售列入房地产市场调控内容

      通知指出,从今年6月起,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租售列入房地产市场调控内容,对具有独立产权的车位、车库出售应与商品住房相同,对其预(销)售、价格备案等相关内容一并纳入房地产市场监管,销售价格涨幅应低于当年本地新建住房价格涨幅水平。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在项目规划建设时应做到“四同步”:将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销售、同步交付使用。

      通知要求,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出售和出租情况的监督管理。制定车位、车库销售、出租管理的具体办法。省住建厅、省物价局将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与房价调控情况一并予以通报。

      业主注意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车的车位只租不售

      有车的业主,以下一些情况您可要看清了。

      通知对车位、车库租售行为做出了规范。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只能出租。

      配建的独立车位、车库产权清晰的可出售、附赠、出租。利用人防工程设施建设的车位、车库及其他建设的机械车位、车库不得出售。

      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将车位、车库的配比情况、销售价格与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同时向物业买受人予以明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开发商在销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时只能面向本小区业主,在满足一户一个车位的基础上,可考虑业主的其他需求。

      开发商在出租车位、车库时应当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年。在满足业主需要后,建设单位可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车位、车库租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应在出租合同中予以约定,严禁非法牟取暴利。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按当地价格部门制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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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李琼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