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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在机构改革中注重根治六“顽疾”

    作者:王家华 时间:2011-06-17 10:49 来源:市编办 字号: 打印

      安康市、县(区)政府和乡镇三级机构改革已接近尾声。在改革过程中,该市十分注重解决职能交叉、编制混用、职数超配等六各方面的突出问题,增强和扩大了改革成效。
      理顺体制,着力解决职能交叉的问题。在改革过程中,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进一步梳理部门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的职能事项。中省部门“三定”已经明确调整划转的职能事项,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原则予以明确;上面没有明确或少数与上级管理内容不尽相同的职能事项,按照职能清理归并原则予以明确,确保职能运行顺畅。对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从明确职责范围和职责边界入手,在“三定”规定中细化部门承担的具体职责,明确牵头配合部门的具体工作事项,从源头上减少推诿扯皮。在市政府机构改革中,共调整职能177项,其中新增职能35项,强化职能53项,划转职能26项,下放职能5项,取消职能58项,职责交叉扯皮、权责脱节、重权轻责、运行不畅等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政事分开,着力解决行政事业编制混用的问题。在制定部门“三定” 规定时,坚持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四个分开”的原则,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明确清楚,政府不该管的事项交出去,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了一批微观管理、行政审批和评比表彰等职责,将政府部门承担技术性、事务性、服务性的职能划入其下属事业单位承担,将附设在机关的事业机构和编制从机关剥离,共从市政府各部门剥离事业编制386名,基本解决了行政机关以前存在行政、事业两种编制混用的问题。
      整合科室,着力解决内设机构小而散的问题。在改革中,大力推进“大科室”制,加大部门内部职能机构的整合力度,归并相同或相近的工作职能,综合设置相应科室,如将过去部门的办公室、监察室、人事教育、后勤保障等机构整合,统一设为政办科,提高了机关效能。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均严格控制在3名以上,鼓励部门设置5名编制以上的综合性内设机构,减少内部沟通协调的工作环节。
      核定职数,着力解决超配领导干部的问题。严格按照规定核定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规范领导职数配备。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数原则上按1正2副配备,任务繁重的部门增配1名副职;编制数量较少的单位只配一正一副一纪检职位;兼职领导不占用兼职单位的编制和领导职数;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专业技术性领导职务严格限定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部门。人员编制3名的内设科室,科级领导职数核定1名;人员编制在4名以上的内设科室,适当增核科级领导职数。严格执行乡镇机构改革有关政策,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职数控制在7名以内,重点镇和辖区人口超过5万人的镇,增配1—2名副镇长,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不再实行兼任。
      严格把关,着力解决县区政府机构设置不平衡的问题。严格按照省编办批复的机构限额设置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各县区政府工作部门数量均未突破限额。对县区机构总量、同类机构的设置及其规格、编制等,按照适应工作需要、大体保持平衡的原则予以把握,有效解决了县区之间机构数量差距大、名称不统一、规格不一致、编制不合理等问题。
      统一标准,着力解决乡镇机构设置不规范的问题。安康市乡镇机构改革共撤并乡镇40个,增设街道办事处1个,乡改镇44个。行政区划调整后,全市由过去197个乡镇3个办事处调整为157个镇4个办事处。在各镇行政机构设置上,人口在两万人以上的镇统一设置“五办一所”,人口一万人以上的镇统一设置“四办一所”,人口一万人以下的镇统一设置“三办一所”;事业单位在各镇统一设置“四站”的基础上,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增设一个站所;严格县区派驻机构设置,除畜牧兽医站、司法所、卫生院、派出所、国土所、中小学校、法庭外,其他部门不得在乡镇设置派驻机构,并对机构名称进行了规范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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