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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可参加职工医保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11-40600 | 发布日期 | 2011-07-14 09:18 |
来源 | 陕西日报 | ||
内容概述 | 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可参加职工医保 |
从省人社厅获悉,从7月1日起,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出台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从7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失业前所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按照规定,自7月1日起停止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在7月1日前出院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政策予以报销;7月1日后出院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政策予以报销。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及时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未接续参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按照要求,各市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要采取统一参保,按月核算,定期拨付的办法,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月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实际人数核算,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划拨到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医疗保险缴费》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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