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同意陕西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0号)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从2011年8月正式启动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的意见,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除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还应当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的2%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二、地方教育附加统一由地税部门征收。凡在我市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费的同时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三、陕西省地税系统自2011年8月正式启动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我市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人在8月份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时,应当按照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期限,全额申报缴纳2011年2—7月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
四、纳税人一次性申报缴纳2011年2—7月地方教育附加有困难的,对补缴部分(2011年2——6月应缴部分)可以制定分次缴纳计划,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缓缴,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执行。应当补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地税机关必须在12月31日前全部清收入库。
特此公告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