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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9月起实行市级统筹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1-41221 发布日期 2011-08-11 07:48
来源 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
内容概述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9月起实行市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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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及中央、省、市医改方案的目标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从今年9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由县(区)统筹转为市级统筹。届时,我市市本级及九县一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市级范围内将实现“统一医保政策、统一信息网络管理、统一证卡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的五统一管理。
  据悉,市级统筹范围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市级统筹后的缴费标准不变,即: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由个人全额缴纳。
  市级统筹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以及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此外,有条件的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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