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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1-41460 发布日期 2011-08-24 09:42
来源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强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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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编委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市直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事业单位行为,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规定和陕西省编办等十七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陕编办发[2005]9号)精神,结合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际,现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以下《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简称《法人证书》)
  一、《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领取《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未取得《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二、事业单位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相关活动时,有关部门应要求其提交全国统一的《法人证书》。
  (一)关于事业单位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牌证使用证书问题。
  1、刻制印章必须持《法人证书》办理有关手续,承接印章业务的单位须留存证书复印件备查。
  2、办理机动车牌证,在提交有关材料的同时,必须出示《法人证书》(另提交复印件)。未提交《法人证书》以及申报材料有关内容与证书内容不一致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关于事业单位办理有关社会保险使用证书问题。
  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宜,必须出示《法人证书》,其中初次办理的应提交证书复印件。
  (三)关于事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申办贷款等使用证书问题。
  1、开立、变更及年检银行基本帐户,必须向人民银行提供《法人证书》(另提交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资料方可办理。
  2、申领《贷款卡》及其年检时,必须向人民银行提供《法人证书》(另提交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资料方可办理。
  (四)关于事业单位办理税务有关事宜使用证书问题。
  1、负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应持《法人证书》(另提交复印件)等有关证件、资料,依法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领购税务发票,申报纳税。
  2、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在提交有关材料的同时,必须出示《法人证书》。
  3、申请享受国家有关减免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向税务部门出示《法人证书》并提交复印件。
  (五)关于事业单位开办企业等有关事宜使用证书问题。
  事业单位开办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时,必须出示《法人证书》(另提交复印件)。
  (六)关于事业单位到财政部门办理有关事宜使用证书问题。
  1、事业单位购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时,必须出示《法人证书》,并留存复印件。
  2、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开办企业、办理非经营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手续,必须出示《法人证书》。
  (七)关于事业单位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有关事宜使用证书问题。
  申办土地使用权利证书及其他土地登记,在提交有关材料的同时,必须出示《法人证书》(另提交复印件)。
  (八)关于事业单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有关事宜使用证书问题。
  事业单位申办房屋产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及公有房屋上市交易的有关手续,在提交有关材料的同时,必须出示《法人证书》(另提交复印件)。
  (九)关于事业单位到物价部门办理有关收费事宜使用证书问题。
  事业单位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经营性价格证及年度审验等其他价格事务,必须出示《法人证书》(另提交复印件)。物价部门应查验证书,并把证书核定的事项作为审批的依据之一。
  (十)关于事业单位在诉讼、公证活动中使用证书问题。
  1、事业单位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先出示《法人证书》(另提交复印件),否则人民法院不认定其为独立诉讼主体,不受理其诉讼要求。
  2、事业单位对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申请检察院抗诉时,检察院应当查验其《法人证书》,未提交证书的不予受理。
  3、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公证事项,必须出示《法人证书》,公证机关应当查验其《法人证书》,并将证书复印留存备查。
  (十一)关于事业单位办理有关人事事项使用证书问题。
  事业单位办理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必须出示《法人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查验申报的材料和《法人证书》相关内容的一致性。
  (十一)关于事业单位申办组织机构代码等有关事宜使用证书问题。
  事业单位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变更、年检、换证时,必须出示《法人证书》(另提交复印件)。
  三、经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经审查年度报告合格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其《法人证书》上做出合格标志;超过年度报告期限,没有年度报告审查合格标志的《法人证书》,失去效力。
  各成员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确保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制度的落实。对违反《通知》规定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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