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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居民小区住宅楼内开办餐饮服务的公告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1-41487 发布日期 2011-08-24 18:11
来源 本站原创
内容概述 关于禁止在居民小区住宅楼内开办餐饮服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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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小区住宅楼是居民居住的场所。近年来,一些居民小区住宅楼内业主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性质的居民餐饮服务业。经检查,发现不符合开办餐饮服务条件,食品安全得不到保障,室内噪音,油烟污染等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为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控制城市噪音及油烟污染,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在安康中心城区居民小区住宅楼内从事家居餐饮服务,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在安康中心城区居民小区住宅楼内从事经营性餐饮服务活动。擅自从事家居餐饮服务的,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严肃查处。从即日起,食品餐饮监管部门不得为居民小区住宅楼内餐饮服务提供者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二、环保部门从即日起,不得为在居民小区住宅楼内餐饮经营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居民楼内办家居餐饮业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将依法处罚。
  三、房管部门及各小区物业服务机构要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加强对住宅楼使用情况管理,对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家居餐饮服务活动的,应责令停止经营。对已经开办的家居餐饮服务,要劝其停止经营,更换经营地点,三个月后仍然开展家居餐饮服务的,由房管部门、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予以取缔。
  四、对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限期3个月之内变更经营地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经营地点的,一律停止经营,由发证部门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支持和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居民小区住宅楼内从事经营性家居餐饮服务活动行为,对举报提供的线索,有关单位应认真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六、市区城市规划、住建部门在规划建设、改造住宅小区时,要合理规划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公共用房、商业用房并设置专业烟道,用于开办餐饮等服务业,方便小区居民用餐需求。

  举报电话:
  安康市双创指挥部办公室  3330151
  安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291361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336303
  安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292755
  安康市环境保护局     12369

  特此公告!

安康市双创指挥部办公室
安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康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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