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 >县市区新闻>宁陕 > 正文内容

    宁陕县10月1日起在全市率先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

    作者:曾凡峰 时间:2011-10-08 09:39 来源:本站原创 字号: 打印

      宁陕县于10月1日起,将全面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全市率先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村养老保险同时实施。
      宁陕县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启动了新农保试点工作,并列入了全省首批国家级试点县,经过一年多的运行,到2010年底参保率达98.2%,养老金按月足额发放到位,让全县5万多农民安心养老。2011年县委县政府在新农保达到了全覆盖的基础上,又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成为在全市首个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全覆盖的县,比国家规定2020年前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要求整整早了9年。
      据了解,宁陕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为,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宁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财政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贴(进口补)。缴费标准200元以下档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缴费标准300元的,补贴为40元;为鼓励多缴,缴费为400元以上(含400元)的,每提高一个档次,补贴在4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80元。
      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费由省级财政按100元档次全额补贴。
      截止2011年9月30日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不再缴费,按月发放养老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养老补贴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但未按规定年限缴足养老保险费者,应按规定补缴(含利息),从缴清次月起享受养老待遇。补缴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
      对伪造有关证件或者以其它手段隐瞒冒领养老金的应退回其冒领金额,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养老保险经办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流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责任编辑:王玲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切换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