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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上涨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来确保市场供应、稳定价格即将成为我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更好地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记者日前从市物价局获悉,《安康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明确,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减少价格波动对人民群众生活影响而依法设立的专项资金。
价格调节基金来自何处呢?根据《办法》规定,基金的征收范围包括五类:一是纳入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1%;二是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企业按纳税人缴纳基数的3‰计征;三是对国有土地出让、营利性医疗机构等范围进行征收。
《办法》规定,依法批准减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减缴、免缴价格调节基金;因遭受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济损失等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减缴、免缴或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基金如何使用?《办法》强调,应建立滚存使用机制,在确保基金当年征收额有积累的前提下,有重点、有计划地投放使用。主要用于四种情形: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或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动态价格补贴;用于扶持副食品、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和市场流通设施建设;对价格监测及信息采集、分析、预测并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发布信息进行补助,对规范价格行为和市场秩序进行补助;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办法》特别指出,价格调节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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