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搜索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和修改后的法律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11-42691 | 发布日期 | 2011-11-01 09:34 |
来源 | 新华社 | ||
内容概述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和修改后的法律 |
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一决定和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
这一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根据这一决定作了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在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中增加了指纹信息,并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为了防止公民的指纹等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治安拘留,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还规定,一代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并增加规定,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后,原居民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决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篇:我市发布暴雨黄色预警 局部地区将迎来大到暴雨[ 07-06 ]
下一篇: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新标准今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