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管理,监督检查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情况,保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合法有效的使用,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截止2012年3月31日的全市各级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均应当向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接受年度监督检验。逾期不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但未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权力终止,责任和义务存续。
年检时限:2012年1月1日至3月31日
联系电话:0915-2200015 0915-2200016
2011年12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