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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
据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特例〉办法》以及省人社厅相关文件要求,具体调整的标准和原则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210元,补足到1210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070元,补足到1070元;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04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920元。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生活护理费按照我市201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人每月按1371元标准执行,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按1097元标准执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按823元标准执行。
据了解,本次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为2011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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