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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依法行政示范市创建工作简报第29期

    作者:佚名 时间:2012-07-20 16:00 来源: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字号: 打印

    旬阳县出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旬阳县政府近日出台了《旬阳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各项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这对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作为我市第一部有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设计中比较系统、全面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前瞻性和示范性,值得借鉴和学习。
      该《办法》具有5大特点:
      一是明确了行政过错的概念。《办法》规定,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违法或不当履行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国家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包括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同时还对定义中“不履行职责”和“违法或不当履行职责”的行为作了进一步界定,以增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二是界定了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范围。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履行信息公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以及违反行政机关管理工作规定等,有违反法定权限、程序等行为时,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三是细化了行政过错责任的划分与承担主体。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同时对各种违法违规情形下的承担主任,作了详细的规定,使责任承担主体更加明确化。
      四是对责任追究方式作了详细规定。《办法》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暂停执法活动、诫勉、调离执法岗位、给予行政处分等,并对相对应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规定了从轻、减轻和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情形,包括行政过错情节、后果轻微、能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因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或不可抗力致使行政过错发生,以及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发现新证据使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可以免予追究。这体现了责任相称原则,使行政过错责任的轻重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五是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实施主体和程序。《办法》确立了行政机关自行追究和监察机关追究并行的体制。对行政机关行政过错、行政机关首长行政过错等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本机关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提起主要有:行政相对人投诉检举、监督机关要求调查处理、本机关检查中发现、媒体报道批评等,一经查实确有过错的,由相应机关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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