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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伤残等级标准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2-49170 发布日期 2012-09-20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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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国家伤残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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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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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李琼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