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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安康城区养犬管理专项整治的通告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2-50258 发布日期 2012-10-29 10:19
来源 市双创办
内容概述 关于开展安康城区养犬管理专项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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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市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双创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安康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安康市双创办、安康市公安局、安康市农业局决定在安康城区集中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安康中心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饲养犬只的,必须在2012年11月20日前,携犬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防疫合格牌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养犬注册登记。
  二、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交车。
  三、城区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携犬出户者应为犬束犬链、挂犬只标识,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防止犬只伤人,同时携带清洁工具,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四、凡未经免疫,无标(记)牌的犬只,由公安机关组织捕获,交由农业畜牧部门留置检疫,逾3日无人认领的由农业畜牧部门予以处置。
  五、养犬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违者由公安、农业(畜牧)、卫生、城管等部门依法查处。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依法处理。

安康市双创指挥部办公室
安康市公安局  安康市农业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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