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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并实行电价补贴

    作者:陈达 吉妮 时间:2012-12-05 12:00 来源:市财政局 字号: 打印

      为切实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充分体现党委、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近日,我市根据省政府要求,决定提高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并对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电价补贴。从2012年10月1日起,城市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45元;农村低保最低限定标准由每人每年18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2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200元(其中,现金不低于每人每年5000元),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700元(其中,现金不低于每人每年4500元)。从2012年7月1日起,向全市城乡低保家庭每户每月发放5元电价补贴,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月发放5元电价补贴。
      针对这一政策的出台,市民政局、财政局提出了强化落实的具体要求:一是要严格审核。各县区要进一步规范低保审核程序,加大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二是要落实资金。各县区要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按照上年可用财力的1%足额安排配套资金,根据新标准、五保对象人数和省级补助额度足额落实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保证补助按时足额发放。三是要高度重视。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将这一政策的落实列入议事日程,各部门要强化责任、积极支持、密切配合,抓紧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这一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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