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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利县药品“三统一”工作再添新措施

    作者:佚名 时间:2013-01-24 10:11 来源: 字号: 打印

    2012年第51期(总第121期)

        安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10月30日


    平利县药品“三统一”工作再添新措施

        随着县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之后,如何将药品“三统一”以县为单位集中采配与结算管理工作扎实做好,就成为2012年医改工作重点和难点任务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医疗卫生机构“三统一”药品使用和药款结算工作,健全和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供应机制,确保药品正常供应和药款及时结算,平利县不断创新措施,强化“三统一”集中采配与结算管理,健全机制,确保规范运行。
         一、加强药品使用管理
        (一)在县、镇各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建立完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在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监督下,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结合本机构临床用药习惯和需求,在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入围药品中,遴选确定本机构使用的药品目录(镇卫生院由县药品“三统一”办公室统一制定)。
        (二)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监管制度。对临床使用范围广,消耗量大的品种,建立按类别进行销售金额或数量统计排名的连续性动态预警机制,坚持处方点评制度,定期公示不合格、不合理处方,及时纠正不合理用药行为。
        (三)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将全部药品价格和物价部门的监督电话进行公示,坚决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严格审核药品随货同行清单和发票,医疗机构对配送的药品与合同或质量不符的,有权拒绝接收,禁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若发现药品价格不合理,可向县药品“三统一”办公室书面反映,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二、加强药款统一结算
        (一)及时收集和完善药品采购货款结算相关手续。严格执行《平利县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三统一”集中采配与结算管理办法》和药品采购合同,认真填写药品验收表并履行相关签字手续,每月与药品配送企业对账一次,做到票据齐全、手续完善。
        (二)严格执行药品采购统一结算制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货款必须通过县药品采配结算管理中心统一支付,严格按照陕西省药品货款结算管理办法和平利县药品“三统一”集中采配与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结算、按时支付货款,于每月10日前填报药品货款支付申请表,同时将货款转入县药品三统一采配与结算管理中心账户。
        (三)积极拓展药品货款支付资金渠道。配齐配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人员,切实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特别是加强单位流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药品采购货款及时支付和单位业务正常运转,提前做好药品采购资金预算安排,确保货款及时支付。
        (四)加强药品采购周转金管理。为保证药品供应,按时支付货款,从2012年8月份起,由县药品采配结算管理中心借药品周转金向供货单位按月足额支付货款。为保证药品周转金的正常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药品款足额转入县结算管理中心专户,确保药品正常供应和周转金的正常周转。
        (五)加强药品采购货款结算的监督检查。县药品采购结算管理中心负责全县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货款结算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照省市县药品款结算的政策规定按时支付货款;各镇卫生院负责所辖村卫生室药品采购货款结算管理工作,每月清收并及时上缴货款。县医改办、卫生局把“三统一”药品采购使用和货款结算情况纳入各医疗机构年度医改目标责任内容,并与医改政策性补助挂钩予以考核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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