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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规范再生育审批工作。日前,安康市人口计生局制定下发了《安康市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该《办法》就一孩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机关、再生育审批程序、再生育证的使用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要严格执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夫妻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一个月内,告知双方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并向女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卡。《办法》规定再生育审批工作由县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再生育审批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公示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办法》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社区)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女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交所需要的材料。办理再生育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实行一次性告知。《办法》还明确了再生育审批的时限。
《办法》规定已领取再生育证的育龄妇女怀孕后未经县区人口计生局批准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并人工终止妊娠的、弃婴、溺婴或者遗弃、虐待、拒绝抚养子女的、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收回再生育证,不再批准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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