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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郭青同志的请求,按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安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郭青辞去安康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安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安康市人大常委会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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