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法规 > 正文内容

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第9号)

索引号 719776475-GK-2007-53071 发布日期 2007-12-21 00:00
来源
内容概述 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第9号)
【字体: 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第 9 号

  《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农业农村部决定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中的“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修改为:“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农药名称是指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农药的通用名称和简化通用名称不得申请作为注册商标。”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农药临时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一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对所受理的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续展申请,农业农村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续展,但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本决定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切换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