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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废止(公安部令第101号)

索引号 719776475-GK-2008-53124 发布日期 2008-06-03 00:00
来源
内容概述 《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废止(公安部令第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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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01 号

  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商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同意,1992年6月22日由公安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发布施行的《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现予以废止。
                        部 长  孟建柱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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