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于10月1日施行

索引号 719776475-GK-2008-53921 发布日期 2008-09-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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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于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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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9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的。

    根据规定,海域使用权除依法申请取得外,还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同时,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擅自将海域用途改变为围海型项目用海,或擅自将海域用途改变为填海型项目用海,以及其他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其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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