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等相关内容

索引号 719776475-GK-2007-54037 发布日期 2007-05-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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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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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等内容

    新华社北京5月1日电(记者 吕诺)根据1日起施行的新《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帮助提高成绩、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

    标准规定,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

    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不得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最新技术” “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不科学的用语,均不能出现在药品广告中。

    为保证用药安全,引导合理用药,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不得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不得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不得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广告宣传;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

    此外,药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药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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