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发传染病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扩散

索引号 719776475-GK-2007-54052 发布日期 2007-06-21 00:00
来源
内容概述 暴发传染病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扩散
【字体: 分享:

暴发传染病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扩散

    新华社北京6月21日电(记者艾福梅 田雨)“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或者公众健康危害事故发生时,公共场所经营者除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外,还要按照要求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这是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作出的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建立传染病和公众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疫情和公众健康危害事故时,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根据这一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发生传染病和公众健康危害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传染病防治法造成传染病暴发和扩散的,按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规定,造成传染病流行和公众健康危害事故,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规定,造成传染病和公众健康危害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切换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温馨提示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安康市人民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