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8项措施保障卫生安全

索引号 719776475-GK-2007-54057 发布日期 2007-06-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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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8项措施保障卫生安全  

    新华社北京6月21日电(记者艾福梅 田雨)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8项卫生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落实卫生管理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根据这一要求,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的8项卫生管理措施:

    ——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卫生安全保障措施和卫生管理档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场所进行卫生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不具备卫生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场所进行卫生检测;定期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对净化消毒设施和装置进行卫生安全效果评价,并制定针对空气传播疾病的应急预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兼)职供水管理人员负责公共场所二次供水和直饮水管理;

    ——建立公共场所健康相关产品索证管理制度和采购使用登记制度,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或备案证明文件及采购使用记录归档保存;

    ——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保证卫生设施设备齐备完好,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用于其他用途;

    ——实行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建立传染病和公众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疫情和公众健康危害事故时,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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