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旅游市场“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目标,把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旅游需求作为旅游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长沙市旅游质监所面向广大消费者,就明明白白消费做出如下提示:
提示一:慎选旅行社
郑重提醒广大消费者,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旅游业务的经营属于许可申请事项,所以游客在出游前,要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不仅要查验旅行社“一照”“一证”,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的旅行社需有《旅行社委托代理备案证明》,而且要查看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特别是出境旅游要看《旅游业务许可证》的业务范围是否有出境旅游字样,仔细甄别,谨慎选择。目前,全市共有旅行社234家,其中出境旅游组团社24家。出境旅游组团社的许可证编号为L-HUN-CJ-xxxxx,消费者可拨打“0731-85810110”进行咨询或自行前往旅行社门店查看。
提示二、甄别旅游产品广告
规范的旅游产品广告,应有旅行社的名称、许可证号、法人代表、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内容,而不规范的广告往往是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个人或机构发布的,在广告中既无企业名称,又无办公场所,冠之以“某某假期”、“某某之旅”的名称,联系方式仅为手机,旅游服务质量无法保证,一旦利益受损,维权十分困难。
提示三、签订正规的旅游合同
选择跟团游的消费者,出行前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线路、行程、景点、交通和食宿安排及标准、购物次数及停留时间、转团、拼团、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如接受自费项目,必须与旅行社签字确认,注意是否因年龄或者职业差异收取附加费,旅游者应对合同条款仔细阅读避免日后纷争。索要发票并妥善保存,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凭证。
提示四、警惕转团拼团风险
转团和拼团是旅行社业务中的常见现象。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前要问明情况,旅行社必须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方可转团拼团。为此,消费者必须有所警惕,切莫粗心大意。
提示五、外出旅游需购买保险
有的游客认为有了旅行社责任险就无需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这是不对的,因为旅行社责任险是旅行社依法必须购买的强制保险,该险只为旅行社因疏忽或过失等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买单,旨在防范旅行社自身的经营风险,而旅游者在旅游途中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只能由旅游者自己承担,所以旅游者需到专业保险公司或有资质的代理机构购买旅游意外保险以防意外发生。在购买时需留意保险的保障范围,根据旅游项目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若发生意外,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或有关代理机构报案,需要就医的应妥善保存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有关单据,只有这样才能获得相应赔付。
提示六、理性消费
价廉物美是所有消费者的共同追求,但任何商品和服务价格都是由成本加上合理利润构成的。一些旅行社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游客,就压低直观报价,用质次价高的自费旅游项目和购物活动来弥补接待费用不足并获取利润。因此,游客在购物时要注意辨别真假优劣,注意听取导游和其他游客的善意提示,并记住索要发票。购买贵重物品的,需看清购物凭证和必须提供的证书、手册等。在非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物,发生品质、价格等问题,责任由购物者自负。文明旅游,不要参加违法的自费项目。对于合同外的自费项目,应遵循自愿的原则,主动与旅行社签订协议,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提示七、依法维权
在旅游途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可与旅行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旅游目的地旅游局或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或执法大队投诉,也可在完成行程后到合同相对人所在地的旅游质监部门投诉。投诉时效为旅游合同结束之日起90天。超过时效的请求将不予受理,游客可选择其他法律途径。切莫采取过激行为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使“维权”演变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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