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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监察受案范围和条件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3-56167 发布日期 2013-03-28 16:18
    来源 市人社局
    内容概述 劳动监察受案范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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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立案:
      一、违法制定内部劳动保障制度的;
      二、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
      三、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五、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
      六、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和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
      七、未与劳动者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八、违反招收、聘用劳动者规定的;
      九、违反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规定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投诉人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三、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四、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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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李琼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