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民办学校审批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13-57070 | 发布日期 | 2013-04-26 16:44 |
来源 | |||
内容概述 | 设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民办学校审批 |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国家主席令第八十号
2002年12月28日发布,2003年9月1日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办理条件:
符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①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
②应有和办学规模相适应,机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③具有相应的固定资产、注册资金和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①申办报告,应包括: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②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③资产来源、资金金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④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金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⑤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⑥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本岗位的责任人:办公室许可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按照上述条件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书面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2、本岗位的责任人:培训处负责本许可审批工作的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安排工作人员审查申办材料,指派工作人员及组织专家现场考察办学条件,核对有关申办材料,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制证
1、工作标准:按照决定制做批准文件和许可证。
2、本岗位责任人:培训处制证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核发许可证,要保证许可证核发质量,不合格的要作废并登记销毁,已发出的要及时追回并免费换发。
4、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许可决定送达许可相对人。
2、本岗位的责任人:培训处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许可证送达到许可相对人手中。
4、送达时限:8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本岗位的责任人:培训处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许可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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