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限:
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根据实际另行计算。
办理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1995年4月5日发布)
办理条件:
1. 申请者为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
2. 以实施中等(含普通中学)及其以下学校教育为限。
3. 具备开办学校的基本条件:
①有相应规模的生源(招生对象为在中国境内持有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子女,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和办学需求;
②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
③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它办学条件;
④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申请材料:
填写《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表》,并提供:
1. 开办学校的申请书(包括办学宗旨、招生计划、招生区域、办学规模等);
2. 学校章程;
3. 申请人证明文件;
4. 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5. 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
6. 师资来源证明。
办理流程:
由申请人向拟办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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