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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地税局与市财政、交通、交警等部门联合发文,对全市车船税征收严格实行“护税协税、联防控管、先税后检、协同管理”工作机制。对机动车辆车船税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的有关规定,在办理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和车辆年检时,审查车辆所有人是否持有车船税纳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对未完税或未取得免税证明的,一律按照“先纳税后检验”的要求进行。对船舶类车船税征收,按照有关规定由交通部门负责代征,从源头上堵塞征管漏洞。明确了保险机构在收取机动车辆强制险时依法代收代征车船税,并开具相关凭证。同时还就部门间涉税信息共享、交换,征管工作经费保障和定期召开专题协调工作会议等事项达成了共识。此项工作机制的建立标志着我市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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