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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育局七项制度 抓实全市教育系统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作者:邱新勇 时间:2013-05-28 09:09 来源:市教育局 字号: 打印

      为切实打牢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的基础,有效防止在全市教育系统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和大的刑事、治安事件,近日,市教育局结合实际,建立七项制度,推动全市教育系统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 
      一是建立领导责任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行党政领导责任制,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排调工作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负责抓好分管部门的矛盾纠纷排调工作。各类矛盾隐患坚持做到“四明确”,即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解决时限。
      二是建立分析研判制度。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单位、各学校成立安全稳定形势研判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科室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结合上级要求和当前安全稳定工作形势,收集、分析、研判本系统、本单位的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三是建立月排月报制度。各县区、各学校每月组织开展一次矛盾纠纷全面排调工作,每月5日前召开本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及时上报“会议纪要”和《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工作台账》。重点问题形成专题报告随报表同时上报。经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记录在案并进行“零报告”。
      四是建立纠纷调解制度。全市教育系统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要求调解矛盾纠纷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和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通过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互谅互让、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
      五是建立督查督办制度。矛盾排调工作实行挂帐督办制度。挂帐督办案件由市、县教育局从各单位上报的矛盾纠纷案件中选择。对督办的案件,明确调处纠纷的包案领导和调处期限。调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因案情复杂等原因不能在一个月内结案的,责任单位须书面申请延期。书面申请延期的案件经教育局请示有关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调处期限,但全部调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是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各单位对已调处化解的重点矛盾纠纷案件定期跟踪回访,防止矛盾纠纷出现反复或转化为新的隐患苗头。
      七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在排调工作中,由于工作被动、处置不及时,造成本辖区内局势不稳,酿成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是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发生集体上访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排调工作的领导、对排调工作承担责任的其他领导成员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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