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 >劳动权益 > 正文内容

    用人单位能否以实物或购物券代替现金支付工资?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5-60018 发布日期 2015-01-15 09:58
    来源
    内容概述 用人单位能否以实物或购物券代替现金支付工资?
    【字体: 分享: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也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所以,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方式支付。用人单位在一般情况下,应当用人民币支付劳动者工资,特定用人单位(主要指外资企业)可以用外币支付。除法律规定或集体合同规定的情况外,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责任编辑:张广娟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