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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15-60019 | 发布日期 | 2015-01-15 09:57 |
来源 | |||
内容概述 | 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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