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 >就业安置 > 正文内容

    就业困难人员如何认定?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3-60155 发布日期 2013-09-17 15:36
    来源
    内容概述 就业困难人员如何认定?
    【字体: 分享:

     

      就业困人员的认定分为以下四个流程。
      1、初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自愿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认定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在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障局索取)以及可以证明就业、救助、婚姻、收入、落户、失地、残疾、服役、享受助学贷款等情况的相关资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对申报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登记,对其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2、复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社区上报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的人员采取适当方式在其申报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没有异议的人员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身份录载。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街道(乡、镇)上报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予以填写。
      4、年审。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年审内容主要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基本信息变化情况,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状态变化情况,享受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情况,有无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行为。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注销其就业援助对象资格,停止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责任编辑:张广娟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