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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积金中心修订出台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作者:姚泽练 时间:2013-08-22 16:58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号: 打印

      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出台《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今后凡是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都将被追究过错责任。
      《办法》适用于市公积金系统全体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办法》所称的过错,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职工合法权益,给中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该《办法》明确规定了36种行为将被追究过错责任。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后果和影响大小,责任追究分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辞退或开除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负责追回,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其中,对无故旷工、拖延工作等一般过错行为,将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处100元罚款。对违规审批、有效投诉等直接过错行为,将给予记过处分,并处300元罚款,年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对吃、拿、卡、要等严重过错行为,将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500元罚款,年终考核一票否决。对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过错、造成资金流失携款潜逃等重大过错行为,将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或开除处分。违反党纪、政纪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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