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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做好新形势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省当前机构编制政策规定,市编委办出台了《关于规范县区机构设置和报批程序的通知》,明确了县区机构编制事项的审批权限、报批程序及工作要求。
《通知》指出,今后凡由市编委办审批或报批的机构编制事项,各县区在上报相关机构编制事宜请示或报告之前,县区编委办公室应先行充分调研论证,严格审核把关,提出初步建议,并与市编委办沟通后,经县区编委会研究,再正式上报市编委办。所报请示或报告要根据编制性质行政、事业分开,一事一文专题上报。
《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这一政治任务,各县区要以2012年底的机构编制年报数为基数,严控总量。对涉及职能调整、任务增加所需的机构及编制,在现有机构编制资源总额内,采取“增一减一”的办法调剂解决;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及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精神,要严把机构编制审核关,从严控制和规范领导职数。对已经完成机构改革的行政机关和清理规范的事业单位,一般要保持五年不变,确因职能职责增减变化需要调整机构编制的单位,要充分论证,慎重研究,尽量减少研究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相关会议,每年上报机构编制事项的请示或报告不超过2次,每次调整机构一般不超过5个。
《通知》强调,各县区要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肃各项机构编制纪律,不得突破机构编制总量,不得擅自增加机构、提升规格、增加编制、增加领导职数、逆转经费形式等事项。对自行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超职数配备领导或超编进入的问题,一经发现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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