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及中省驻安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代理机构:
为了及时准确地做好2014年城镇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申报工作,根据《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规定》(安人社办发[2011]330号)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安康市机关事业单位等参加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安人社发[2012]34号)、《安康市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安人社发[2012]40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登记范围
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国家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必须同时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三项保险,不得选择参加其中之一保险。
2.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含中省驻安单位)所有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必须参加医疗、生育两项保险。如所在单位有临时聘用人员的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二、申报基数及缴费标准
(一)缴费基数
医疗、工伤、生育三项保险均按2013年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对于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经审核低于2013年社会平均工资总额(市人社局、财政局安人社发[2013]42号测算核定2013年社平工资45789元)的,可以按照不低于2013年社会平均工资60%,作为申报缴费基数。
(二)缴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个人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96.00元/人•年(包括退休人员);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单位按缴费基数总额的1%缴纳(包括退休人员)。对于统筹基金划入个人帐户比率超过30%的单位,其补缴办法按照安政办发(2011)73号文件执行。
2.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新参保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具有生产施工性质的各类单位缴费费率按照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3.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国家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享受生育津贴,按0.2%缴纳。
4.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及通过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劳务人才派遣机构参保的单位及其个人,按不低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5.困难企业缴费标准:根据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安人社办发[2011]105号)要求,困难企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困难企业的)以职工总人数计算,基本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600元,即每人每月50元,大病救助医疗保险按2013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上两项均由单位承担;大病保险,每人每年96元,由个人缴纳。
三、申报缴费时间及有关政策规定
1.申报工作自2014年1月1日开始至2014年3月底结束,逾期不再办理。
2.参保单位申报时需报送的资料:2014年申报表及承诺书在QQ群(号码:298163729,加群时必须备注单位名称)共享里面下载。报送纸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以U盘方式报送电子表格;本单位2013年11月份在职人员工资发放表、退休人员退休金发放表;单位签字盖章的承诺书;申报表必须填写18位数字的身份证号码。
3.凡是2014年调入(分配)到市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6%和大病救助保险1%由调入单位缴纳。
4.医疗、工伤、生育三项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必须如实申报,并实行承诺制度,若发现参保单位漏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将严格按《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缴费时间:鉴于从2013年11月起开始启用了陕西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因此2014年所有参保单位必须在6月30日前,缴清全部费用,逾期不交的,系统将自动停止各项待遇。
四、加强领导
各参保单位要切实加强参保缴费工作的领导,要明确专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申报、缴费手续。尤其是新系统启用后,自2014年7月1日起,单位未缴清各项保险费用的,系统将自动停止各项待遇的拨付兑现和诊疗刷卡等业务。因此请各参保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及早筹集缴纳各项保险基金。否则由此引起的各种矛盾纠纷等问题,概由参保单位负责解决。
联系人:王彪赵远涛联系电话:32299473226352
开户名称:安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
帐 号:100287782610010001
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康市大桥路支行
安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