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康市委常委 纪委书记 邹明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着眼改革发展大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创新。我们坚持把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建设融入纪检监察的各项业务特别是查办案件这一重要工作之中,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有力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一、在查办案件中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是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举措
在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实践中,我们注意紧密联系纪检监察业务工作实际,着眼机制制度创新,立足教育保护干部,积极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查找制度和管理漏洞,有针对性地实施警示训诫,在源头上加强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了新的腐败问题发生,收到了多赢的效果。一是有利于拓展解决信访举报问题的新渠道。过去我们对信访举报中无具体线索或问题轻微的,一般作“存查”处理,但也给一些党员干部背上了“被人举报”的思想包袱。我们用警示训诫的措施处理这类问题,实现了信访举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要求,提高了纪检监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度。二是有利于提高查办案件工作的质量。在办案工作中推进警示训诫,既可解决初核后不够立案标准的轻微违纪问题,又可以促进有轻微违纪问题的同志改正错误;既可以更好地体现纪检监察机关“以人为本”的办案理念,又可以激发有轻微问题的同志进一步改进和做好工作。三是有利于体现办案工作的综合效应。将警示训诫融入办案工作之中,突出惩处严重违纪的主要责任人,区别对待有轻微违纪或工作中出现偏差的其他涉案人员,从而达到孤立惩处极少数,团结、教育、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发挥办案的综合效应。四是有利于全面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从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的角度讲,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工作比较难、比较复杂的一项工作,能够在这项工作中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在其他的业务工作中都可以全面推进。探索实践好这个课题,将对全面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建设是一个极大的促进。
二、牢牢把握在查办案件中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关键环节
在查办案件中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是贯彻惩防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实践。我们在工作中,注重抓住关键环节,突出工作重点,切实提高效能。一是把好政策界限。对各类案件线索是否适用于警示训诫,必须认真排查分析,严格审核把关。不能泛用、滥用和违规使用警示训诫。要摆正查办案件与警示训诫的关系,查办案件是惩治违纪违法分子的重要手段,属法纪防线;而警示训诫是强化对党员干部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主要是解决对轻微违纪问题的处理,属于法纪防线和思想道德防线之间的又一道防线。特别要分清哪些问题应该警示训诫,哪些问题应该立案查处。即对具有“苗头性”、“倾向性”、“轻微性”的一般违纪行为予以警示训诫;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必须按规定进行立案查处。在具体实践中,既要坚决防止以警示训诫代替党政纪处分、弱化办案的错误倾向发生,又要防止把警示训诫与一般思想教育混为一谈,随意扩大范围,丧失权威性。二是注意区别情况。运用警示提醒手段,主要集中在线索的甄别筛选和初核(初查)环节,适用的对象主要是举报线索比较模糊、无法查证或经过查证有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的党员干部;运用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手段,主要集中在案件初核(初查)和立案调查环节,适用的对象主是经过查证有违纪事实但不够立案标准或不予追究纪律责任的党员干部。三是注重监督整改。在查办案件中组织实施警示训诫的各主体单位,一定要注意做好跟踪回访和监督整改工作,这是确保将警示训诫融入办案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重要环节。要坚持把澄清问题与帮助改正错误相结合,耐心教育与限期整改相结合,强化监督与营造干事创业的宽松环境相结合,灵活方式方法,增强工作实效。四是加强组织领导。纪检监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在案件查办工作中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主要领导和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要亲自上手,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切实协调信访、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党风等相关业务室共同抓好此项工作。各级办案人员要将警示训诫作为一项有效手段,与案件检查的相关手段有机结合,统筹谋划个案的办理。
三、积极探索在查办案件中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具体办法
在查办案件中,我们注重积极探索推动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有效办法。一是加强线索的收集管理和甄别筛选。坚持每月召开一次案件线索排查会议,对各方面的线索进行集中排查,做好分类登记,加快分流转办。对受理的案件线索,认真进行筛选分析,把握政策界限,确定是否进入初核(初查)程序。对不需要进入初核(初查)的一般性线索,承办室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提出警示提醒意见,提请分管领导审批后,按警示训诫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二是在初核(初查)环节中准确运用警示训诫手段。经过初核(初查),对反映失实的,要及时澄清是非,对其中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承办室在提请分管领导审批后,遵照警示训诫的规定,及时予以警示提醒;对有轻微违纪行为但不够立案标准的,承办室应视其情节,提出诫勉督导或责令纠错的意见,按程序提请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或报经纪委常委会审定后实施。其中责令纠错的意见,一般应在上述程序审定之前送审理室审理。三是在立案案件中通盘考虑处理意见。对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轻微违纪的其他相关人员,经审理后不予追究纪律责任的,承办室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提出警示训诫的意见;对立案调查案件中经审理后免于纪律处分的,承办室也应视其具体情况,提出诫勉督导或责令纠错的意见。凡立案案件中承办室提出的警示训诫意见,应连同其他处理意见一并送审理室审理,按程序提请纪委常委会审定后实施。四是灵活办案过程中实施警示训诫的方式方法。根据需要,既可以在线索甄别筛选的环节中实施,也可以在初核(初查)的环节中实施;既可以在案件查办的过程中实施,也可以在案件查结后实施;既可以分散组织实施,也可以集中组织实施(主要针对有共性问题的对象);既可以用口头谈话的形式实施,也可以用书面的形式(包括有关通知书、纪检监察建议书等)实施。五是结合办案实际确定实施警示训诫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警示训诫对象涉及问题的具体情况,坚持分级负责实施。属于同级监督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一般应协调当事人上级党政组织分管领导负责实施,特殊情况应协调当事人上级党政主要领导实施;属于同级监督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一般由委局有关领导负责实施,特殊情况应协调当事人上级党政组织分管领导实施。属下级监督管理的对象,一般由提出意见的业务室负责人实施,也可责成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行政领导、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实施。六是坚持跟踪回访,做到有始有终。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组织实施警示训诫的各主体单位,要落实帮教责任,及时跟踪回访,通过听取汇报、明查暗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分析警示训诫对象思想变化和工作改进情况,加强督促整改,定期汇总情况,按时做出结论。七是强化警示训诫结果的运用。对警示提醒对象涉及的问题,群众仍有反映,经查证属实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对象,诚心接受批评,整改到位的,既往不咎;整改不力、错误继续蔓延造成一定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立案查处,或建议有关部门采取组织处理措施。责令纠错情况,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八是要做好资料归档管理工作。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实施警示训诫措施的相关资料,要及时分类归档,定期向警示训诫牵头业务室报送备案,做到信息互通,成果共享。
警示训诫与查办案件工作的总体目的是一致的,通过在查办案件中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就是要使惩诫、防范、监督和制度建设有机结合,通过超前防范,强化监督,促进执纪办案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亲和力和公信度明显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得到切实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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