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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物价局规范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范围

    作者:佚名 时间:2014-10-24 10:04 来源:市物价局 字号: 打印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范围的通知》(陕价商发[2014]99号)市物价局下发了《安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范围的通知》(安价发〔2014〕80号),对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范围进行规范。
      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等非居民用户用电均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对上述已明确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用电,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其中:陕西电网用电价格在居民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1.26分,榆林电网用电价格在居民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73分。凡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应按用电性质分表计量,不能分表计量的,可根据设备容量由双方协商确定各类用电比例,执行相应类别电价。以后新增用电需要明确电价类别的,在国家和我省没有明确规定前,暂由各设区市物价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电力部门要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督促电力部门认真落实居民电价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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