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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11号),提高我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此次提高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其中,城市低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90元;农村低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26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其中现金不低于每人每年58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500元(其中现金不低于每人每年5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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