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的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省人大常委会已经明确,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实际情况分批次赋予设区的市的立法权。为积极做好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前期准备工作,扩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地方立法的参与程度,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市人大常委会特向社会各界征集地方立法项目建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内各级国家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均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二、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围绕市委关于坚持走民生为本的循环发展之路、建设美丽富裕新安康的发展思路和开展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符合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和范围。
三、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写明立法的名称,立法的重要性,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或者规范的主要内容。有条件的还可以提供法规草案文本或者附有关资料。
四、立法项目建议可以通过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寄达,并请注明建议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
五、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时间:截止到2015年9月30日。
通讯地址:安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邹 淼 联系电话:3280901
电子邮件:675239290@qq.com 传真号码:3280906
特此公告。
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