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药品价格。为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和群众的切身利益,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坚持放管结合,在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的综合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现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就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加强药品经营者价格自律等有关事项,对各药品生产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药品经营者应依法合理定价,明码标价
(一)各单位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依法制定药品价格,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相关价格政策,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
(二)自觉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明码标价标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药品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三)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好告知义务,应当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采用触摸屏、电子显示器等形式,对常规和重要医疗药品价格进行公示,同时应设立价格投诉举报箱和价格咨询服务台。
二、药品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它手段哄抬价格,扰乱药品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采取相互串通、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
(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
(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
(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
(八)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
(九)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
(十)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
自提醒告诫之日起,全市范围内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接受广大消费者监督。既要认真学习药品价格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定价自主权,也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药品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同时市、县两级物价部门将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集中整治药品市场价格违规行为。物价部门将通过市场巡查和重点检查以及药品价格监测、媒体报道、12358价格投诉举报等来源发现线索并查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对于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价格欺诈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安康市物价局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