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15-78762 | 发布日期 | 2015-07-13 10:05 |
来源 | |||
内容概述 |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部门规章:《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法律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609号令)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2012年第5号令)
3.《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农业部第2045号公告)
4.《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第168号公告)
5.《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第1773号公告)
6.《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第1224号公告)
审批对象:企业
承办单位:省畜牧局
审批内容:
1.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
2.产品质量标准是否有效和规范
办理程序:
(一)材料申报
申请材料包括:
1.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2.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4.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
5.涵盖产品主成分指标的产品自检报告;
6.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7.申请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复印件。
(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以进行;
(三)复核检验:材料审查合格时,申请企业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开具的《产品审批检验通知单》将产品样品送交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测;
1.产品复核检测应当涵盖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产品主成分指标和卫生指标;
2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每个产品均应当提交样品;
3.申请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同一产品类别中,相同适用动物品种和添加比例的不同产品,只需提交一个产品的样品。
(四)核发文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收到复核检测结果决定是否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其中: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规范的不予受理;在收到复核检测结果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陕西省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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