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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提高

    作者:屈孝渊 时间:2006-08-09 11:35 来源:安康日报 字号: 打印

    8月1日起,我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所调整,新标准规定,对请假照顾参保女职工生育的丈夫实行补助。
    日前,笔者从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了解到,8月1日起,我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实行新的补偿标准,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其定额标准从调整之前实行的三级医院1128元、二级医院916元、一级医院698元分别增加到1500元、1200元和900元。调整后生育住院医疗费超过标准的仍由个人支付,未超过标准的结余部分奖励给个人。对生育多胞胎的女职工,在各级别医院标准上分别增加200元、180元、150元医疗费。同时,在原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对请假照顾参保女职工生育的丈夫补助7天的津贴,补助标准按女职工生育津贴基数计发。
    据了解,此次调整是针对近年来生育医疗费增长较快,而生育保险补偿标准较低的状况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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