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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内容变化或错误,申请变更办法规定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15-79957 | 发布日期 | 2015-08-16 10:12 |
来源 | 安康市公安局 | ||
内容概述 | 户口登记内容变化或错误,申请变更办法规定 |
(一)公民申请更 改姓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1、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或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
2、18周岁以上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
经派出所领导审批,由户籍内勤办理。
根据《公安部公安部关于对公民户口身份证件曾用名和别名项目填写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5]6号)文件,我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变更姓名之后,应将原名字登记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的“曾用名”项目栏内。
(二)公民变更民族
1、未满18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或养父母)要求其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2、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本人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子女,18周岁以前(注:已满18周岁不能变更)经由母和继父、继母和父商定,要求更改为现母和继父、继母和父一方的;
4、父母双方的民族同是少数民族,本人的民族成份因特殊原因填为汉族的,现愿意依据父母的。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2)未满18周岁由父母、养父母、继母和父、母和继父写出书面协议;(3)《户口簿》;(4)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发给的证明书。
办理程序:
1、由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填写申请表后上报西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西安市宗教局);
2、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核,加盖市民族成份更改专用章上报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3、陕西省民宗委同意后发给《证明书》;
4、申请人持陕西民族事务委员会发给的《证明书》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更改民族成份。
另外,属于工作中将公民民族写错,应查实有关证明材料,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审批予以更正。
(三)公民更改公民籍贯
公民申请更改籍贯应持本人出生时祖父当时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等证明。
弃婴,如果籍贯不详,应将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
(四)公民申请变更职业
对公民申请变更“服务处所”、“职业”项目的,不受户口性质的限制,本人须持《职业培训结业证》和用工单位出具的与培训工种一致的《劳动用工合同》、或单位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变更,即到即办、当天办结。
(五)公民更改出生日期
按照公安部公信传(86)594号传真文件规定:“对更改出生日期的,要持慎重态度,原则上不予更改,特殊情况要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对确因工作失误造成差错的给予更改。所需证明材料:1、本人申请;2、身份证;3、原始户口底页或迁移证存根;4、申请人原始档案资料;5、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人事 部门出具证明。
申请人将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受理、调查,由所长签署意见后,上报分(县)局审批。
(六)公民变更性别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8】478号)规定: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地(市)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性别变更手续。性别项目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证号码。其中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具体办理程序,请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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