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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发票核定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5-79988 发布日期 2015-07-07 14:06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内容概述 普通发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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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描述】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核定其领用发票的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开票限额。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5)对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其普通发票用量。
      (3)提供互联网预申请服务,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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