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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5-79989 发布日期 2015-08-16 13:59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内容概述 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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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已办理增值税发票核定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其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次(月)领用量、离线开具时限、离线开具总金额进行调整,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予以变更。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4)IC卡、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内通知纳税人调整《发票领用簿》相关内容;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5)以下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
      ——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即时办理规定。
      (6)提示纳税人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的变更事宜。
      政策依据:
      实际情况:发票调整变化不需要金税卡变更。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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