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 >安康要闻 > 正文内容

    我市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

    作者:董良军 时间:2015-10-20 17:31 来源:安康日报 字号: 打印

      记者近日从市车改办获悉,安康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16日正式印发通知,就我市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出台《四个办法(试行)》,以保障车改后公务用车服务需求。
      本次车改遵循便捷合理、管理规范、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根据《安康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相继制定了《安康市中心城区160 平方公里内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安康市中心城区160 平方公里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安康市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安康市公务用车服务中心综合执法执勤车辆租用管理办法(试行)》。
      其中,中心城区160 平方公里的界定为:(北至现状110KV高压线以北区域,包括关庙镇的柑树、田沟、周家台、金星、徐家岭、西湾等村;南至香溪洞主景区南缘;西到现状机场以西,至花园乡冉家河、及月河口、吉河口处;向东包括张滩镇、关庙镇、火车东站、现状110KV、330KV 高压线东侧以及大树岭村、牛岭村、姚河村、红侠村等)
      以下情况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可保障市级参改单位在160 平方公里范围内公务出行:
      由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办公会议、组织的集体项目视察、工作检查,由市人大、市政协集中组织的代表(委员)视察,由组织单位根据人数在中心租用车辆,统一集中乘车,各参加单位不得再另行租车;用于应急、抢险、救灾、防汛、处理突发事件,可租用越野车 ;用于各部门集中统一组织的集体性公务活动 ;中省市统一组织的工作检查及相关活动 ;用于接待外宾、外省、市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 ;未参加车改领导用车。
      除第五条所述外,各参改单位自行安排160 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公务出行,不得使用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车辆,严禁因私用车,鼓励乘坐公共交通保障公务出行。中心城区160 平方公里内公务出行所需车辆由公务用车服务中心统一集中管理,实行统一派车制度。
      以下情况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可保障市级参改单位在160 平方公里范围外公务出行:
      由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办公会议、组织的集体项目视察、工作检查、调研活动,由市人大、市政协集中组织的代表(委员)视察,由组织单位根据人数在中心租用车辆,统一集中乘车,各参加单位不得再另行租车 ;用于应急、抢险、救灾、防汛、处理突发事件,可租用越野车 ;中省市统一组织的工作检查及相关活动 ;用于接待外宾、外省、市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 ;市级领导组织带队的集体公务活动,统一集中乘车,各参加单位不得再另行租车 ;由单位领导带队的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3 人以上);跨区域紧急公务、临时通知参会等公共交通不能满足或费用过高的公务活动 ;除未参加车改领导用车,单辆公务用车载客量最低需达到:小轿车3 人,商务车5 人,中巴车实际座位数的50%;未参加车改领导用车。
      除上述九条外,各参改单位自行安排160 平方公里范围外的公务出行,不得使用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车辆,严禁因私用车,鼓励乘坐公共交通保障公务出行。中心城区160 平方公里外公务出行所需车辆由公务用车服务中心统一集中管理,实行统一派车制度。适用本办法保障的公务出行,不得再报销差旅费中的交通费用和享受差旅期间的交通补贴。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除不参改领导用车以外其他所有参改单位。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安康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责任编辑:王玲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切换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