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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或《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税务登记证件。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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