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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汉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毁坏银行ATM自动取款机案,以被告人田某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据悉,此案是我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毁坏银行ATM自动取款机案。
田某系汉滨区共进乡一农民。2006年5月1日晚11时50分,在路过建行江北火车站分理处门前ATM自动取款机时,因心烦,随手捡起路边的砖块砸向ATM取款机,导致银行正在使用的ATM取款机被砸坏处于瘫痪状态。后经物价部门鉴定ATM自动取款机价值7427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田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田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物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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